关于对我市商品房销(预)售市场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文号:鞍房发〔2010〕37号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8日施行日期:2010年03月18日发布机构:鞍山市房产局全市各开发企业:为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市房产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及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及《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就我市商品房销(预)售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几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稳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绝大多数开发企业都能够遵照有关规定销(预)售商品房,但仍1有个别开发企业存在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以各种方式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被冻结部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源及价格不透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要通过清理整顿,及时发现和纠正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打造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从而达到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充分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环境不断净化,开发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显著增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等目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和要求1、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2内部认定、内部登记、发放抵值卡(券)、办理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的,将会同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预售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程中的恶意炒作和欺诈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楼花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
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