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目录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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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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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
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1]》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