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限”与“有为”的政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措施
其中之一即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所谓“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既包括建设“有限政府”的要求,也包括建设“有为政府”的要求
《决定》对之提出了四项与之直接相关的任务:其一,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其二,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其三,减少对地方的指令性管理,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通过法律和政策促进不同地区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其四,减少行政命令,改革行政决策制度,完善对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决策程序,促使在决策方面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由此可见,我们的“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既有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后期开始实行的“放松规制”(Deregulation)运动相同之处,又有与“放松规制”的不同之处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强调建设“有限政府”,强调政府应该“瘦身”-精减机构,裁减人员;政府应该“归位”-把本应由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管理加以解决,且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管理能够解决好,甚至能够解决得比政府更好的事交给市场、公民和社会,不再“越位”和“错位”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在建设“有限政府”的同时建设“有为政府”:西方的“放松规制”论者大多过分强调政府的“有限”、“无为”,过分估价政府的消极作用而对政府的积极作用估价不够,过分估价市场的积极作用而对市场的消极作用估价不够,对“政府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