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
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第六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第七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