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皋市物价局如皋市城市管理局皋价发〔2014〕191号市各物业服务单位:为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市场调查基础上,结合周边城市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二、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1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