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07-28【生效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深圳市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起转入重点检查阶段
为做好市直单位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的总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牵头负责,“”“”并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统筹推进,严格要求
重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检查对象依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一)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二)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四)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