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07-28【生效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深圳市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起转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做好市直单位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的总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牵头负责,“”“”并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重点检查工作。(二)统筹推进,严格要求。重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二、重点检查对象依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一)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二)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四)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五)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六)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七)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发现问题或弄虚作假、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单位;(八)市、区国有企业。市级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重点检查名单由市治理办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群众的举报确定。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由市治理办分期分批通知。三、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点检查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至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自查工作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有关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二)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情况。(三)单位经济业务情况。(四)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五)资产管理情况。(六)支出情况。(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八)已撤销单位情况。(九)其他情况。四、重点检查时间安排重点检查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15日。具体到有关单位检查时间由市治理办提前通知。五、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一)对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在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