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处理的探讨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王树荣摘要:财政部先后发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就工程质量保证金、甲供材料、工程分包等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着墨甚少,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职业判断来提供会计信息
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工程质量保证金、甲供材料、工程分包等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实施问题处理探讨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等,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屋面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5年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①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②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③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④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⑤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建造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应收工程款中有一部分系业主暂扣的保证金,保证金有随收取工程进度款扣的,也有一次性扣的,不管是分次扣的还是一次扣的,只要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生合同规定的缺陷,业主都会将保证金退还给施工单位的
保证金在合同中都有回收期,并且回收金额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的规定,保证金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归属于有确定金额和回收期的应收账款,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