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杭高新〔2008〕346号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大项目带动“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创新型和谐社会示范区建设,切实打造浙江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引领区,依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投资1、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类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对区贡献前三年50%、后两年25%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2、符合第一条同等规模要求的新增资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3、利用江南区块楼宇新引进鼓励类生产、研发型项目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补贴;上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则按两年内最高不超过60%给予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则按两年内最高不超过80%给予房租补贴
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含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部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则按两年内最高全额给予房租补贴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购房价款1
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
5、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区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非新设立的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50%、后两年25%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