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2―(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三)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海外高层次人才享―3―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第四条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三)在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四)担任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五)以其它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2亿元。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一)着重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1.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或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4―2.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引导广州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4.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