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培训换届选举工作组织人员;(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来信来访;(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民政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前成立,履行职责至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部完成之日终止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