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5月16日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设区的市所设的区范围内和不设区的市的城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城区中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工作在同一城区的情况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交通、城建、乡镇企业等部门,分工协调,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流往异地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三)建立与成年流动人口及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