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遂府办函〔2010〕27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遂宁市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4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2遂宁市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发〔2009〕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服务、监督管理及政策扶持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设立在本地区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申请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3人;(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50张以上;(三)有与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建设和营运资金保证;(四)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建筑设计符合服务对象特点;(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兴办民办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