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闽安监政法〔2012〕114号关于继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2〕13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不断总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序有效开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有关高危行业继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参保对象和试点时间(一)试点参保对象: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气体充装经营企业、加油站)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二)试点时间:原试点时2间顺延至2015年12月(试点期间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实行
)二、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支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度为24907元)的十二倍金额投保
应急救援费用责任按照每人定额不低于一万元投保
三、具体参保方式试点期间,承保工作继续由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承担(厦门市由市安监局商厦门保监局确3定)
人保财险公司应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报送省安监局和福建保监局备案,保险费率由承保公司和参保企业自行协商并符合人保财险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