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教师任课资格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师任课资格的说明与规定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教师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
取得我院任课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我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不具备任课资格三个等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1的人员;(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2满1年的人员;(3)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职称,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的人员;(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年满50周岁以上,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满10年的人员;(5)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技术技能水平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的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
11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指被认定人员专业领域包含在学院开设专业领域内
2课程教学工作泛指从事与各类课程相关的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和教学辅助类工作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本人专业领域内我院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课程实验实训指导、带队实习、课程辅导与答疑等教学任务
(1)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的人员;(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3)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大学本科毕业,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
符合以上第3项第(1)条的人员,应在被认定后2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
符合以上第3项第(3)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