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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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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 湖 北 谦 顺 律 师 事 务 所 马 家 强 所 谓 让 与 担 保 , 指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为 担 保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 将 一 定担 保 物 的 权 利 先 行 移 转 给 担 保 权 人 , 于 债 务 清 偿 后 , 标 的 物 应 返 还 于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 债 务 不 履 行 时 , 担 保 权 人 就 该 标 的 物 受 偿 之 非 典 型担 保 方 式 。 通 说 认 为 , 让 与 担 保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三 : 第 一 , 担 保 物 的 财产 所 有 权 需 要 发 生 转 移 ; 第 二 , 财 产 权 转 移 的 目 的 应 当 是 为 了 给 债 务设 定 担 保 ; 第 三 , 让 与 担 保 权 从 属 于 事 先 存 在 的 主 债 权 , 则 让 与 担 保应 以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作 为 基 础 。 由 于 让 与 担 保 的 发生 和 成 立 是 以 被 担 保 债 权 的 发 生 或 成 立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 所 有 权 转 移 的首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担 保 债 务 而 非 真 实 的 所 有 权 让 渡 , 因 此 , 让 与 担 保 是债 权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 其 所 有 权 转 移 只 是 外 观 的 、 暂 时 的 、 可 回 转 的 。当 被 担 保 债 权 被 清 偿 时 , 该 担 保 权 随 之 消 灭 , 所 有 权 亦 必 须 返 还 。 虽 然 我 国 《 物 权 法 》并未明文规定 让 与 担 保 制度, 但随 着经济的发 展和 社会的 进步, 相对于 传统的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制度而 言, 让与 担 保 以 其 快捷便利 、能够减少第 三 方 出现的 可 能性、维护交易安全、扩大融资担 保 物 等特点逐步显示出其 优越性, 在 现实 生 活中广泛存 在 。 作 为 一 种适应 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 求而 发 展形成 的 一 种非典 型 性担 保 方 式 , 让 与 担 保 司法 效 力的 认 定 在 司法 实 践中莫衷一 是 。在 本文中, 笔者结合 已公开判例就 “让 与 担 保 协议是 否有 效 ”的 裁判规则 进行 概括、 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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