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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语言学视域下的英文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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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认知语言学视域下的英文商标纠纷认知语言学视域下的英文商标纠纷 摘 要:英文商标的近似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难点,作为法律现象和语言现象的综合体,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在认知语言学视域下审视,才能弥补形式语言学的缺陷,契合以“相关公众是否误认”作为商标侵权标准的法理精神。 关键词:认知语言学;知识产权;近似商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诸多企业为接轨国际市场纷纷打造英文商标,但是随着品牌竞争的加剧,在商标文字设计上难免会出现模仿名牌商标的“搭便车”现象,利用名牌商标的光彩来抢占市场份额,随之引发一系列的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到,近期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案件数量巨大,客观上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和裁判标准,推动商标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法律规范和公开。可是,在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会面临认定或否定侵权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在“侵权”与“非侵权”之间,往往存在着“模糊区”。尤其是针对英文字符组合类的商标,控辩皆聚焦于文本符号,仅仅依赖法理层面处理显然不够,引入语言学的相关理论来审视,进而结合隶属函数作为量化判定方法,对缩小侵权认定过程中的“模糊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国内外诸多的知识产权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和美国的《兰哈姆法》,在商标保护方面都明确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是判决罪与非罪的关键环节之一,亦是难点所在。究其直接原因,在于“近似”这个词本身就是一种模糊的表述,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合理的模仿和侵权的近似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阻碍着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客观认定。相关的法律解释,譬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而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供了宏观的原则性指导,进一步规定把“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误认”作为认定近似的主要检验依据,从而把近似商标符号区分的讨论领域由语言学细化至认知语言学的视域,从认知角度来甄别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符号近似程度。 美国符号学家皮尔斯(Peirce)认为符号认知的过程分为三个方面,符号、对象和解释项。对象是符号的所指,但所指还不是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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