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 了 保 卫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公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在 平 战 结 合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以 下简 称 人 防 工 程 )中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 防 止 和 减 少 火 灾 对 人 防 工 程 的 危 害 , 制 定 本规 范 。 第 1.0.2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防 火 设 计 ,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 政 策 , 针 对 人 防 工 程 发 生 火 灾 时 的 特 点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措 施 , 做 到 保 障 安 全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使 用 方 便 。 第 1.0.3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供 平 时 使 用 的 下 列 用 途 的 人 防 工 程 : 一 、 商 场 、 医 院 、 旅 馆 、 餐 厅 、 展 览 厅 、 电 影 院 、 礼 堂 、 旱 冰 场 、 体 育 场 、 舞厅 、 电 子游艺 场 、 图书资料库、 档案库等; 二、 按火 灾 危 险性分类属于 丙、 丁、 戊类的 生 产 车间和 物品库房等。 本 规 范 不适 用 于 地下 铁道、 公 路隧道及剧场 等工 程 。 第 1.0.4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耐火 等级应为 一 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 筑的 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第 1.0.5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防 火 设 计 , 除执行本 规 范 外, 尚应符合 国 家 现 行的 有 关 标准和 规 范 的 规 定 。 人 防 汽车库按现 行的 国 家 标准《汽车库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规 定 执行。 第 二章 总 平 面布局和 平 面布置 第 一 节 一 般规 定 第 2.1.1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总 平 面设 计 应根据城市的 总 体 规 划, 合 理 确定 其位置、 防 火 间距、 消 防 车道和消 防 水源等。 第 2.1.2 条 人 防 工 程 内不应设 置高压锅炉房、 氨冷冻站和 甲、 乙类的 生 产 车间、 物品库房。 第 2.1.3 条 人 防 工 程 内严禁采 用 液化 石油气和 闪点 小于60℃的 液体 作 燃料。 第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