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2008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30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成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二)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三)负责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复核工作
各级房产、发改、建设、财政、劳动、统计、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证券、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一般情况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