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的处理 “多处伤残”在法学理论中的规范用语是“多等级伤残”,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个受害者的身上存在多处不同或者相同的伤残等级
由于机动车辆对人体伤害的多元性,多等级伤残更多的出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本文主要探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等级伤残如何赔偿问题
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准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中多处伤残适用标准非常乱,有的按照省高院以前的指导意见,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上浮一级计算;有的就以最高的伤残等级计算,在精神抚慰金方面予以照顾
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具有很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实际上,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但对此计算公式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误解,笔者经多方查阅资料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该公式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实现标准的统一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
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
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