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 登 记 的各类 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 套 的地面附 属设施 的维护管理
第四 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 当 遵循 统 一要 求 、分 工负 责 、定期 维护、保障使用、损 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