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防护设备(指钢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 (四)防电磁脉冲设备和设施; (五)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 2 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 (二)指导各地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三)对各地上报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进行整理、分析。 第六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办法; (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做好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 3 (四)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基础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相关制度; (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工作流程; (六)不断改进和提高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是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