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条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