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内容将分享18个关于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的涉税处理及例解要点,资料全面,是不可多得的土增涉税大全,具体内容如下:(本文全)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144平方(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未满3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
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2条)5
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6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9]210号第五条)7
赠与房地产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