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程序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陈维林 《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首部地方性法规就是法律规范地方立法行为的“地方立法条例”或者“地方立法程序规则”
由于地方立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工作,一部地方立法条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立法程序,故地方立法条例存在疏漏或者不足是很正常的
本文就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提出思考
一、地方性法规案常委会一审后公布中的程序问题 提出法规案,是地方性法规程序的开始,其表现形式是提出议案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是指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规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规案更加完善和成熟
《立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一是公布的内容不同
第一种方式,仅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
理由是根据《立法法》规定执行,由于法规草案还在审议之中,对法规草案条文的修改还没有最终定论,公布修改说明及修改稿会造成以后法规草案修改的被动
第二种方式,仅公布法规草案的修改稿和修改说明
理由是草案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相关工委提出了草案的修改建议,对此进行公布,可以反映出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审议及修改的情况
第三种方式,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