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