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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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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新都府办发〔2008〕11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1—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一)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新都电视台、《新都资讯》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第一季度由区房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在黄桷树广场设点宣传《条例》。(二)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条例》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区房管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选择3-5个物—2—业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条例》进小区的宣传活动,将政策宣传到户,使业主深入了解并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应职责(职责分工附后)。二、建立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联动机制各镇(街道)和区房管局等部门要建立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联动机制,引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业主、业主大会配合区规划、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搞好建筑区划内社区建设,形成密切协同、联合互动的有机服务体系,努力建设和谐社区。三、积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3—中的投诉各镇(街道)和区房管局要共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诉求畅通机制、纠纷预警预报和调解机制,重视物业管理中的信访工作,处理好出于不同利益诉求的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成都市新都区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责任分工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加强物业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保证有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范畴,加强对物业管理—4—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协助区房管局对建筑区划进行划分和调整。3.组织本辖区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1)建筑区划符合条件设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2)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3)对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到区房管局备案签署意见,并对依法刻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进行备案。4.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1)对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5—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2)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经区房管局责令限期召开和改正后,逾期仍不召开和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3)会同区房管局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5.对本辖区建筑区划内不同利益的诉求,分类归档,对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6—中发生争议的,会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以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6.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并落实考核工作。7.加强与辖区内执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对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犬只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集体(个人)整改存在的问题。8.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1)配合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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