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地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 下同)开采活动地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地责任主体, 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地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地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地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 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 气) 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地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地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地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