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費金融信用風險研究- 信用卡違約戶額度使用率暨額度增額動支本中心風險研究小組黃寶慶一、前言近年來,在全球金融市場中,零售型風險循環額度的金融商品,呈現大幅度的成長。主要原因為此類金融商品具有彈性使用的優勢,且其借還款方式極為便利,消費者在限額內可隨時借還,可節省許多時間成本。但相對的,由於此種商品使用額度的不確定性 ,加上申辦的門檻不高可能導致違約率偏高等問題,故銀行業者往往以較高的利率 ,期望能用來彌補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對於此類循環零售型風險,在 BASEL II 採內部評等( IRB)法計算應計提資本時,違約暴險額( EAD)的估算,就成為爭議的重點。由於帳上餘額會隨時變動,對尚未動用的額度,其信用風險轉換係數(CCF)究竟應如何合理估算?本篇文章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前言為本研究之動機;第二章為介紹新版協定的相關規定與零售型風險循環信用EAD實務上之計算;第三章為國外相關研究;第四章為研究資料與條件限制;最後為研究結果與未來方向。期望藉由本研究內容能提功未來欲採行IRB 法的會員機構能有所助益。二、新版協定之相關規定與零售型風險循環信用EAD實務上之計算2.1.CP3 新版協定的相關規定CP3新版協定對零售型風險的EAD規定,表示對具有不確定性未來動支的零售型風險部位 ( 如信用卡 ),銀行必須在損失估計的整體測定上,考慮他們本身歷史經驗和 / 或發生違約前異常動支部分預期。特別是,若銀行不在違約暴險額估計上反應轉換因子,就必須反應在違約前額外動支的違約損失率估計上。反之,若銀行未在違約損失率估計上反應額外動支機率,則必須在違約暴險額上反應1。此外,在新版協定亦一再強調行銀行必須考量其有無預防其他額外提取情況的意願及能力(除違約支付外) ,例如違反契約或其他技術性的違約事件。銀行也必須建有適當的系統與程序,監控每一等級每一客戶之交易金額、額度使用率以及餘額變化,即銀行必須能夠每日監控授信總額的1 詳見 CP3 第 307 條規定。2 變化2。針對採行 IRB 法的銀行,就零售型風險而言,銀行必須內部推導EAD估計值,本類資產並無基礎法或進階法之區別3。且就零售型風險而言,EAD估計之資料觀察期間為5 年(企業型為 7 年),資料越少,更應越保守估計,若能證明近期資料為較佳預測因子,則歷史資料可給不同權重4。在過渡期間(新協定實施日起後三年) ,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此標準是否得以放寬5。但協定亦強調,實施日前至少要有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