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深圳市“一街道一快检车”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市“一街道一快检车”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经费,牵头组织采购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提供的快检车快检等服务。快检车具体运行和快检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交由各区食药局承担。第三条快检车主要用于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快检,也可用于执法执勤、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民生微实事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用途。第四条快检车的外观标识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食药局 ”)统一规定,不得更改。快检车车型和车辆内部结构, 可根据实际需求, 由采购方自行决定, 各区政府 (新区管委会) 辖区内的车型应尽量统一,原则上不得超过2 种车型。第五条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内设技术支持、质量控制等部门,制定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快检工作流程,保证快检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章快检车辆管理第六条快检车由运营服务商安排人员驾驶,实行专人负责制,每辆快检车需确定一名负责人,每周对车辆安全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第七条快检车需保持车容整洁,未使用时应停放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运营服务商指定地点。第八条快检车需配置GPS 定位系统, 可动态显示快检车状态(如车辆停放、 运行和检测时的GPS 位点)。GPS 数据应与市食药局检测系统对接。第九条设立快检车管理档案。快检车执行任务时,应做好纸质或电子登记。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导致快检车无法使用时,应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填写记录。车辆负责人每季度对车辆档案、用品、行驶记录等情况进行盘点。第十条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做好车辆保险、年审、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以及车载快检设备和相关物资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快检产品管理第十一条快检车运营服务商采购的快检产品需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药局等机构公布的已评价符合要求的快检产品目录内。(二)其他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广东省食药局或市食药局发布的评价技术规范评价符合要求的。(三)其他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按照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发布的评价技术方案评价符合要求的(评价技术方案需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评价技术规范制定)。(四)当有监管需求,且以上几条均不符合时,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先按照市食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