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 “《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
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第五条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
2 / 4 第七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