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范本 ) 合同编号:甲方(聘用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受聘方):负责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甲方因学校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对甲方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二)对甲方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参与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接受甲方委托, 参与甲方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甲方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甲方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甲方及其学生、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五)协助甲方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六)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委派律师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顾问服务;如遇特殊情况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另派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其职务。(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三)乙方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并应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程;(五)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及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 接受甲方单位的员工、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甲方;2. 担任任何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或个人的代理人,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3. 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甲方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利益冲突情形。(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证据负有保密义务。即除了为办理特定法律事务必须出具有关资料和证据外,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泄露或者提供甲方的各种资料和证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其他自媒体形式,披露任何涉及甲方的案件或事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七)乙方应积极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乙方律师的工作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或者名誉损失的,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