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充装、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市政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房屋租赁、工商、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体规划,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并对未登记特种设备负有发现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有报告的责任
第六条 各生产、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