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颁布时间】2010-01-08【实施时间】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一0年一月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