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第五条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向申请人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