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通建价[2016]1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规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经协商一致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国税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三、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不作调整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2
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