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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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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一、历史沿革 讨论本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对透彻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有重大意义。新中国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化是在 1963 年的刑法草案修整稿第 33 稿中。具体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 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 年刑法作了较大改动:(1)主体范围扩大了。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扩展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同样需要惩处;(2)把“严重不负责任”改为“不服管理”,并在“违反规章制度”后增加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把从事生产的一般职工和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导、指挥生产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相区别;(3)将重大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从而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4)本罪的最高刑由 15 年降到 7 年,从而降低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考虑到该罪是过失犯罪。 1997 年刑法第 13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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