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1(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达到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