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暑降温,,法律先行 防暑降温法律先行关于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入夏季高温期以来,市总工会对全市环卫绿化、道路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快递小哥、货车司机)等从事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进行“送清凉走访慰问”,走访慰问过程中发现一些私营企业未发放高温补贴。做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为了能够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认为还要高度关注,健全保障机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存在问题一是法律保护层级不高,执行效力不强。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对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未作明确规定。只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如何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合法权益,但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威慑力不足,而且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不执行管理办法的惩戒机制未作详细规定,造成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在实际监管当中不能有力发声,为劳动者做主,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重视不够,高温保护意识不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职责义务,提出了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具体措施,但是实际工作当中,企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优先考量,在常常以提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暑药品和降温饮品等作为落实高温保护的主要措施,在高温防护设施配备、高温职业病防治、职工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高温津贴发放、高温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等方面落实力度不够。 三是责任不够明确,高温权益维权难度较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安监、卫生、人社部门依职权对高温天气作业保护情况进行监管,但是各方监管的内容与范围,监管的手段与方法,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不甚明确。比如高温津贴的发放,执行的标准是多少,对用人单位不执行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有劳动者申请这方面的仲裁,人社部门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退缩不作处理,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发放高温津贴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是劳动者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淡薄。 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权能力较弱。不清楚自己本身享受哪些权益。以为在露天工作者可享有防暑降温,以为用人单位发放的防暑药品、降温饮品就相当于高温津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具体向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实际维权过程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成为工伤维权的“拦路虎”,致使劳动者不敢也不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