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进一步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和实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并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实施有效管理。(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危货运输企业、拥有10辆(含)以上的营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和拥有30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普货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为:危货运输、客运企业每50辆车配1人,不足50辆的应至少配1人;普通货运企业每100辆车应配1人,不足100辆的应至少配1人。(二)、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的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含车辆登记证书或合格证、行驶证等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历次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含历次报告)、车辆维护和修理(含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正本)、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三)、维护周期的制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1号令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车辆维护计划,按期组织车辆维护,并做好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参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释义推荐的维护周期制定车辆维护计划。(四)、二级维护作业的实施和对车辆定期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及GB/T18344要求,具备维护作业能力的,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承担维护质量责任。不具备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对承修本企业车辆的汽车维修企业执行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车辆维护质量。道路运输经营者还应当根据1号令的要求,定期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GB/T18344标准规范作业流程,执行三检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对二级维护质量承担责任。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上标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四、监督检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