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设定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设定 杨铜铜 内容摘要:相较于国家学位授予标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是大学自治权的延伸,其符合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具有彰显大学自治的法律规范依据,契合教育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构成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的内在边界,相关国家法律法律规范则为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设定划定外在边界。实践中,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包含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两种类型。学术标准的设定来源于学术自治,各高校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设置更高标准。非学术标准的设定源自管理自治,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高校仅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之下进行细化。为实现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平衡,《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在保障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自主性的同时,为其划定合法邊界,增强相关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高校学位授予标准 学术标准 非学术标准 《学位条例》修订 大学自治 中国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XX)03-0116-125 近年来,很多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之外 ,将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发表论文、是否违纪等情况作为学位授予的附加条件,引发了大量的高校学位授予纠纷。学位授予是指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学位的行为。学位授予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2、4、5、6、7 条对学位授予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 25 条则将具体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权授权给学位授予单位,即“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由此可见,我国的学位授予标准事实上是由两部分构成:以《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条例》为代表所设定的“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以及各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所设定的“高校学位授予标准”。那么相较于国家学位授予标准,高校在工作细则中自主制定的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性质为何,其合法设定的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实现不同类型的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性,就成为亟待讨论的问题。当前,《学位条例》修订工作已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不仅有助于规制高校学位授予纠纷的乱象,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的合法边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