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80]119 号【发布日期】1980-05-27【生效日期】1980-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水上交通违章、海损事故处罚条例(试行) (1980 年 5 月 27 日黑政发〔1980〕119 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处理违章和海损事故,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交通部《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航行规则》和《黑龙江省船员职务规则》,特制定《黑龙江省水上交通违章、海 损事故处罚条例(试行)》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水域发生违章、海损事故的所有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等有船(木排、渔网)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船艇有关人员、排工、 船工和渔民等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由我省各级港航监督机关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在中苏国境河流上发生的涉及苏联船舶的违章、海损事故,当地港监机关必须按中苏国境河流航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详细情况报省港航监督机关,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处理
在松花江、嫩江等同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共管区段水域发生的涉及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船舶的海损事故,应会同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港航监督机关协商处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港航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海损事故时,要注意调查讨论,坚持实事求是,大公无私,仔细贯彻执行批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 宽;以批判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并仔细执行下列各项规定: 一、有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从轻处罚: 1 、积极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损失者; 2 、认错态度诚恳,并有悔改表现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 、初犯而且影响不大者
二、有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