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一、 立嘱能力的准据法有效遗嘱的成立, 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个人是否具备经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 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三种主张: 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日本、 韩国、 奥地利、 捷克、 埃及、 土耳其等。(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 俄罗斯、 阿根廷等。2.适用多种连接点。瑞士: 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 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 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关于遗嘱的准据法, 应注意以下两点: 1.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应当受 场所支配行为 原则支配, 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2.一般而言, 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 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 自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 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 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三、 遗嘱解释的准据法1.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第 1页共 4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 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遗嘱撤销的情形: (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 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2.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 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日本、 韩国)(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 在一般情况下, 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德国)五、 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1.单一制: 又称同一制, 是指在涉外继承中, 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不问其所在地, ””其继承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支配。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 普遍继承 制度(universalsuccession)进展而来的。(1)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阿根廷、 巴西、 瑞士。(2)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意、 荷、 波、 埃及、 德、 奥地利、 韩国、 日本、 希腊等。2.分割制: 又称区别制, 是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适用不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