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一、 立嘱能力的准据法有效遗嘱的成立, 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个人是否具备经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 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三种主张: 1
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日本、 韩国、 奥地利、 捷克、 埃及、 土耳其等
(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 俄罗斯、 阿根廷等
适用多种连接点
瑞士: 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 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 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关于遗嘱的准据法, 应注意以下两点: 1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应当受 场所支配行为 原则支配, 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
一般而言, 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 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
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 自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 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 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三、 遗嘱解释的准据法1
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
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
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第 1页共 4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 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
遗嘱撤销的情形: (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 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
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 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
(日本、 韩国)(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 在一般情况下, 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