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小金库”的认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29号),明确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2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3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4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2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1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3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1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2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3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4
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二、《“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五)》(《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简报》第65期2010年10月20日发刊发),认定国有企业“小金库”其他表现形式
(一)上级企业将应属本企业所有的收入计入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