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
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
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
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
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
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
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工程总概算数(万元)费率(%)算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