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3浏览次数:7747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在世纪之交的今天,我们纪念德国民法施行一百周年,有一种特殊的意义
我们纪念德国民法,不是只从学术意义出发,更是因为德国民法与我们有着特殊的关系
中国民法学者把德国民法作为学习的主要对象,把德国民法作为范本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可以追溯到80年以前
在纪念德国民法一百年的时候,不能不想到我们自己的民法
中国的法学者从清末变法时起,就一直想改变几千年来没有民法(私法)的传统,想制定一部至少与刑法(公法)并立的民法(私法)
摸索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终于以德国民法为主要学习对象,参照瑞士、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制定了一部《中华民国民法》
可是这部民法没有能在全国普遍施行
随之而来的是“法律虚元主义”和“一切都是公法”的时期,民法被弃置不顾
80年代后,中国相继公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得以“试行”,民法却胎死腹中
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又被提到中国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面前
我们回顾自己近乎虚度的几十年岁月,回顾几十年来走过的弯弯曲曲的道路,却来纪念德国民法典的百年盛事,怎不感慨万端
中国从开始制定民法时起就一直受德国民法的影响
那部中华民国民法,采自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1),或者说其中百分之九十五来自德瑞,“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2),可见其影响之大
就是现在我们要起草民法典,也还是要参考德国民法
因此,值德国民法百周年之际,我们对它更深入地加以研究,探讨其真正的价值之所在以及百年来发展的情况,转而观察我们自己的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二中国几千年来不存在什么“私法”或“民法”
像婚姻、买卖这些现在认为是属于私法范围的事,也是一部分归之于刑律之中,一部分归之于“礼”
有些法制史书籍说中国过去是“重刑轻民”或“民刑不分”,其实应该说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