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 〕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中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办法 通知 附件: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法律规范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申报、创立、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附一)后可申请创立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立、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立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举
六、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