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浅谈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冯兴吾杨仕田刘金海为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水平,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司法部决定自200J年1月1日起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实践中,使用者普遍反映较好
但是,要素式公证书在制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试提出,求教同仁
一、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l、必备要素不全
必备要素为公证办证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而有的公证书在证词中却存在保全的关键词缺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清等情况
2、选择要素选择不当
选择要素为根据公证证明的实际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酌情在公证书证词中写明的内容
有的公证书证词应写明的未写明,如证据的存放地点不明、开奖中有在场人的未加描述、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条件未说明等
3、法律条文引用不规范
有的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证词中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4、大宗批量证未按要求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有的认为批量公证,公证书证词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同,不必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5、要素式公证书的范围过窄
司法部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而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
二、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问题之对策1l、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及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