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 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 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 干旱、 台风、 洪水、 水源污染以及供水重大设施、 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第三条三亚市政府设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由水务、 供水、 财政、 公安、 卫生、 城建、 环保、 进展与改革、 消防、 园林、 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 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四条供水应急工作, 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 各司其职、 全力抢险、 保障重点、 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第五条应急期城市供水优先顺序: ( 一) 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党政机关、 军事机关; ( 二) 宾馆酒店用水; ( 三) 重点工业用水; ( 四) 重要园林、 绿地用水; ( 五) 一般工业、 建筑业用水; ( 六) 其它用水。根据应急期城市供水的需要, 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的用水。第六条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 一) 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 二) 市委、 市政府办公区;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 亚龙湾、 大东海等重要旅游区; ( 四) 部队驻地和凤凰机场。第七条城市应急水源的开发、 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 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在供水应急期间,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 设备、 人员和占用场地, 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 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 应给予适当补偿。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 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条水务、 供水、 财政、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