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嵊文明委办〔2010〕1号关于2010年度嵊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和谐嵊州建设,现将2010年度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类别和基本条件(一)新规划创建类1.文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
2.文明村:须有15%以上的家庭创建成乡镇(街道)级“三户”或文明家庭,已建成或今年规划建成“农家书社”
3.文明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须有40%创建成为嵊州市级及以上文明村(社区)
上述对象申报前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领导班子成员或多名中层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有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其它事项
(二)届满复评类(嵊州市级)至2010年,五年届满的文明单位(村镇、社区)
(具体名单附后)二、创建程序与时间安排(一)新规划创建类1.自评申报
各申报单位(村镇、社区)根据各级文明创建系1列考评标准(《嵊州市宣传网》上可下载)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者,向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月20日前)2.初审上报
各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村镇、社区)进行初审,从严择优报市文明办
(3月31日前)3.列入规划
市文明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择优筛选后,对创建嵊州市级的申报单位进行规划并发文公布
4.培训督查
市文明办对规划单位(村镇、社区)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年中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也要对规划单位(村镇、社区)进行专题培训,并进行经常性的指导与检查
(9月31日前)5.考核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