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精神,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1(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